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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自考专科)》听课笔记:04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

价值: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

理解价值的三种思路:① 从主体方面理解,强调价值的主观性。②从客体方面理解,强调客体的属性和功能。③从主、客体关系中理解,强调主客体的统一。 我们现在主要侧重于第三种。

法的价值:人与法律之间一种需要与满足的特定关系。

1、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的具体功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领域和市场轨制领域的规范功用和保障功用,使其不仅可以成为国家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而且也可以成为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功用都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的体现。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反馈、交流中形成的主管评判价值或价值追求。效率、公平、秩序,他们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上述的内在客观公用价值与外在主观评判价值分别居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则是以前者为基础,因而是更高层次的。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经济法总值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一,独特性标准,强调应当体现经济法的特色。 二,普遍性标准,强调经济法的宗旨应当是普遍适用的,可以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三,包容性标准,要求经济法的宗旨体系是开放的,具有包容性的,能够随着经济法的发展,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做出内在的调试。       

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矛盾分析法、系统分析法、语义分析法等。

第三节  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法之间增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使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源性规则。

确立标准:一,高度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 二,普遍标准: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 三,特色标准: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

基本原则的简要解析:(一)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有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二)调制适度原则,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三)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的特征,解决经济运行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当然要考虑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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