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义结构”理论
1、“权义结构”的概念: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2、研究权义结构的价值:
(1)从一般的理论价值上说,“权义结构”直接关系到法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核心问题。
(2)从实践意义看,深入研究“权义结构”对于完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很重要。
3、“权义结构”的法理分析:
体现为两类结构:权责结构(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利义结构(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
4、经济法主体职权概念: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经济法主体权利概念: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5、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
(1)调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前者可进一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后者可进一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在调制权的分割和配置方面,应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2)调制主体的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6、调制受体的“利义结构”分析:
(1)利:调制受体依法享有的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它又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主体的对策权两类。
(2)义:调制受体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两类:一是接受调制的义务,二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7、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与经济法本身的特征或特质是密切相关的)
表现:(1)权义配置的不均衡性
(2)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或偏在性
(3)主体之问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