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垄断行为
观点
1、不应当归为反垄断法范畴,存在其主体复杂性;
2、应当归为反垄断法规制中。
现反垄断法草案规制了行政性垄断。
所谓行政性垄断行为: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特征:
主体:政府及其部门;
方式:1、具体行政性垄断,分直接与间接
a.行政性强制交易;b.行政性的限制市场准入;c.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需要反垄断法进行相应规制。
成因:1、体制上,高度集权转向市场的过程是较长期
2、机制,各级政府的本位机制影响
3、法制,政府的主导影响
4、观念,行政中心观念官本位思想。
危害:1、破坏统一市场,公平竞争
2、侵犯民权
3、强化官本位的影响
解决途径:
1、需完善经济政治体制;
2、修正政府机关考核机制,严格收支两条线;
3、制定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执行与适用
执行主体:主管机构,体制制度
主管机构,顾问机构
主体职责:1、特定行为许可;
2、违法行为处理;
3、对竞争状况监控;
4、制定制度。
主体权利:1、调查权;
2、许可权;
3、制裁权;
4、一般调研权。
主体地位:1、机构层次高;
2、机构权利大;
3、官员的专业性强。
主体特征:法定性,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