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
一、夏朝:《左传丶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可概括为奉“天”罚罪的法制观。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夏朝的刑罚:
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 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这五种刑罚通常也被称作“奴隶制五刑”
司法制度:
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大理”,地方司法官“士”,基层司法官为“蒙士”,他们分管着中央到地方的司法审判工作。
夏朝的监狱称圜土、夏台。
二、商代:《左传丶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商朝得法制指导思想在夏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商朝全面继承了夏朝的五刑体系,但处罚的方式较为多样,,除了五刑,还有炮烙、剖心、醢、脯等酷刑。
在继承制度上,商朝起初盛行“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制,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
三:周朝:《左传丶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周公提倡,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以礼治国。
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
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西周的刑事法制: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4.世轻世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