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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思想史(自考本科)》听课笔记:06

第二节 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
一、 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

子产从礼的起源的角度,指出礼不仅与仪有本质区别,是最高的自然法则,而且主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子产在论述礼是天、地、民的总规则的时候,着眼点在于“民”,看到老百姓的力量,强调民要服从天地的准则。想用礼来支配人的喜怒哀乐,当礼仪和民心发生冲突时,民心为先。
二、改革内政,创立新政

1、改革行政编制

2、改革土地制度,实行“作丘赋”

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在担任执政的第六年,子产为适应新的封建制和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便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铸刑书”是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中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始自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当时反对最为激烈的是叔向。
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意义。
(1) 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
(2) 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
公元前513年赵秧再次公布成文法

三、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1) 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
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德政”;“为政必以德”,“德,国之基也”。
(2) 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
子产主张严厉执法,反映在运行刑罚方面则变形为强调定罪量刑必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使罪名与刑罚相当,同时也主张根据礼义原则加以权衡,不要拘泥于刑法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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