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1,研究对象,西方历史上从古希腊以来,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学说,及他们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其特点包括法律思想和政治思想,法律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法律思想史和政治思想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
2.和外国法制史的关系。学科不同,法律思想史是理论法学,法制史是法律史学,但学者有不同观点,都属于法律史学方面的一个分支,本教材持第一种观点。研究对象不同,外国法制史是西方历史不同时期出现 的各种法律制度。侧重于思想或制度,思想体现于一定的制度中,制度也可以促进思想的发展。
3与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关系,后者研究西方的政治思想,政治思想包含一部分的政治思想,尤其是宪法思想,如分权学说属于两者,两者存在一定的重合交叉关系,但有的是政治思想的内容,但不是法律思想的内容,如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权组织结构,有学科有一定的交叉与区别。
4、与西方哲学史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哲学是系统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最基本的问题与最基本的原理的思想发展史,法律思想史是法律与法学的思想原理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5.与法哲学的关系,容易混淆。法哲学从哲学的角度研究法律与法学的一般原理,如法的本质,法的起源功能作用,法与道德与政治这些问题,是基本原理的问题。西方法律思想史以不同的方法与方式研究这些问题。以时间为线索,年代为顺序,以历史不同时期为顺序,以人物为主要着眼点来研究这些问题。而法哲学以问题为着眼点进行研究,研究方法不同。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特点。1、
自然法贯穿始终,源远流长,古希腊时期出现斯多噶学派,该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后经西塞罗等思想家传入古罗马,对古罗马的法律产生了影响,到中世纪被阿奎那经院派思想家进行改造,注入了神学的内容,产生了神学自然法。到资产阶级启蒙时代,洛克,卢梭,孟德斯鸠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自然状态。到近代二十世纪,出现 了新自然法学派,出现罗尔斯,沃尔金,富勒等新自然法学家。连绵不绝,不同时期出现不同的特点,
有不同的代表人物。
2、对法的定义的论述往往与理性正义等同,把法律看作是理性正义的体现,法律的阶级性抹杀掉。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植根于人的理性之中,阿奎那把法律神学化,把法律看作是上帝的理性,是上帝的意志的体现,与前者的人的理性不同。马克思认为法律的阶级性。
3、十八世纪以前把法律与道德不作区分,十八世纪以后强调将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法律的内容是由道德与伦理的内容发展而来。法律是道德上的命令,或者是出于人的理性出于人类生存的需要或者是上帝的意志为人所设定的道德命令视为法律,把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没有作明确区分。十八世纪以后,出现分析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如奥斯汀,道德是应然的法律,实在法是实然的法律,进一步认为法研究是实然的法律。
4、法把剥削阶级内部的平等说成是全民的平等,如西塞罗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从本阶级出发,平等并不包括奴隶与贵族的平等。后有把资产阶级有产者的平等视作是全民的平等。把法律的平等视作是超空间超历史超地哉超民族r 的平等,以此来掩盖法律的阶级性。
5、强调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的鼻祖。但也认为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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