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斯多德的法律思想:
人物介绍:是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逍遥学派
作品:《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体》等
一、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1、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善德,实现公共利益。
国家起源:是单个的家庭出于人过群居的本性聚集在一起形成村落,村落为了共同防御外侵的敌人,形成城邦,从而形成国家。国家的作用是保护家庭的财产和安全,共同防御外侵的敌人,保护共同的利益。
2、政治学是最高的科学,是关于国家如何治理。政治学所关心的是如何实现城邦的最高利益。
3、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划分法律的标准是以正义为标准。
二、法律与政体:
1、以中小奴隶主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是最好的政体。有恒产者有恒心。有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
2、城邦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法律的性质要符合城邦的性质。法律和城邦区别好坏的标准是正义。城邦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
3、国家政体划分的标准:分两种:正宗政体---变态政体,依据的标准是统治的目的。
第一标准是城邦的最高治权的执行者的人数;第二标准是这些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是满足全体人的利益。对应的形式为:君主政体---僭主(暴君)政体(一人);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少数人);共和政体---平民(民主)政体(多数人)。
三、法治与人治:
1、法治的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2、法治和人治的比较:法治比人治好。因为:法律不凭感情用事,能够一视同人。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周到。多数人的治理不容易发生腐败。
3、立法:立法不可能完备;在没有法律可适用时,遵循法律精神,适用基本的法律原则;立法要注意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的,及邻邦的关系;规定财产的限额,对经济关系进行适应的调整;家庭子女人数的规定;法律必须变革。
四、法律的定义:
1、法律具有正义性:分配上的正义;矫正的正义(损害赔偿)
2、法律具有普遍性:适用所有的人。
3、法律具有平等性:局限于奴隶主与自由民之间的平等。
4、法律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
5、法律具有权威性:执政者和公民都应当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