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他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结合在一起的主要代表人物。思想上没有太多的原创性,吸收融会各种思想,是集大成者.代表作:《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1、继承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的那部分,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他的作用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2、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是人类的理性的体现,是最高的理性,是正义的体现;3、法不是人类思想的产物,是上帝的作品,管辖的是整个宇宙永恒的东西。并适用于所有的人,具有普遍性;4、人类制度的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恶法和非法的思想(最早)。
一、理性、法和正义的关系
西塞罗伊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认为人和上帝共同具有法。
二、法的定义 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自然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职能。凡是正当的和真正的法律都是永恒的,而且不与成文法相始终。现行法和正义相矛盾的话,这种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实际上是指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
三、法律同执政官同政体的关系 第一,国家是一个道德的集体,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国家的起源),西塞罗把国家和法律认为是人民的共同财富。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第二,执政官正确和合法地行使权力。必须依靠法律来办事,所以执政官使法律的产物,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是后来法治的一个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国家要永远服从上帝的法律,道德或自然法。
四、权力的均衡原则 主要是防止执政官独裁。以罗马的政治实践作辩论。防止罗马的政体走向独裁。对资产阶级的分权理论形成和对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制恒原则的实施影响很大。 受到亚里士多德(中庸政体)的波里比阿的影响
第一,相信混合政体形式的优越性。
第二,是国家政体的历史循环论。
五、罪行相应原则 西塞罗提出罪行相应的原则和公开审判的原则。 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不适用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