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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1

第四节 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一、是资本主义产生之前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从习惯法的成文法时期 转变标志是12铜表法的颁布,打破了奴隶主贵族集团对法律的垄断。

  二、从市民法到万民法时期 由属人主义走向属地主义。属人法由某人的部落、宗教团体和适用于一定等级中的法以及其他因素决定的、适用于该人及其交易上的法,称为属人法。属地法的原则既看当事人属于哪个国家、居住地和的其交易发生于何地。罗马帝国时期属地原则是法律的基础。

  三、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时期 盖尤斯—《法学阶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徳斯蒂努斯。他们的任务是:帮助罗马帝国立法,他负责解释法律,答复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编纂合法证书、指导诉讼活动。

  四、法典编纂时期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法学阶梯》《法学汇编》《法典》和《新律》构成。


  五、罗马法体系形成时期 罗马法的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份,这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公法是保护整个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有关法律。私法则是保护一切私法利益的法律。形成了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三部分,后来把最高裁判官法也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罗马法学家那里,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是不与区分的。


  乌尔比安的学说: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深远的意义。有防止公权力侵入私权力和领域。关于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划分。提出了皇帝的意志具有法律的效力。

      罗马法学家的两派:萨比尼派:元首制度的拥护者;普拉库拉派:旧的共和制度的拥护者。在政治上是对立的(与古希腊的智者中的两派相结合记忆: 普罗塔哥拉为代表拥护奴隶制的民主制; 卡里克利斯安提芬为代表拥护的奴隶制的共和制。)


  罗马法发展与希腊自然哲学分不开的,从哲学观点看:第一,法理的公正和正义为概念,公正和正义是人人有份的。第二,公正和正义来源于自然法,而非基于功利原则。第三,国家立法机关随时可以变化,但立法的最后根据则以人民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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