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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2
第三章 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生于阿尔及利亚,新柏拉图主义,是一位神秘主义哲学家。《上帝之城》第一部历史哲学。《忏悔录》

 一、教父学
  第一,“三位一体说”:上帝—圣父,基督—圣子,教皇(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把圣父、圣子和人联系起来)—圣灵。

  第二、“创世说”。宇宙万物乃至人类都是上帝创造出来的,上帝是救世主,是万能的。人类理性应当服从宗教信仰。哲学政治法律应当服从神学。

  第三、“原罪说”。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被创造出来之后就犯了罪,从此其子孙都带有原罪。这是上的人类永远不能解脱的惩罚。原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认为人性一为欲望,一为理性。人总是受欲望的驱使,追求肉体地满足。

  第四、“末日审判说”。认为人在死后其灵魂不灭,但她要受到审判,分别进入天堂和地狱。

  二、“天国”与“地国”两个世界

  光明得世界是上帝建立的,也称天国;黑暗得世界和世俗的国家,称为地国。人是两个国家的公民,一是地国二是天国。法律在这人们的心坎上。

  三、君权神授论 皇帝是在教会之中,而不是在教会之上。“把凯撒的东西交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交给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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