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
一、国家的起源、目的及政体
在神权政治中论的前提下,极力美化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君主政体辩护。国家是上帝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像征。君主是上帝的一个仆人。
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二、法律的定义 人要过政治生活,人又是分为等级的。人受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支配。法渊源于拘束一词。君主意志就是法律。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公共福利性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三、法律分类
(一)永恒法。即神的理性的体现。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二)自然法。理性动物是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
(三)人法。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体现人类的理性。它有四个特点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
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四)神法。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们的法律。
神法的理由: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4,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四、法律和道德
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