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布丹的法律思想
出身于法国。《国家6论》
一、提倡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允许各教派在法国同时存在。
二、国家的起源、目的和定义
国家是由多数家族的人员可共同财产组成的合法政府,并被一个拥有最高权力及理智所支配团体。布丹莫属国家问题是的,1,首先从家庭的认识。家长对子女及其他成员拥有绝对的权力。2,家庭既然形成一个自然单位,所以私有财产的权益同时产生,而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均起源于此。3,家庭有财产权,抨击了柏拉图和穆尔。4,家长制的论点,来源于权力主义,财产权渊源于自然法,是一种自然权利。
三、主权学说
主权是指对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外具有独立平等的权利。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具体内容:
1,它是永恒的,有别于特定时间内所授予的任何有限的权利。
2,它是非授予的权力,或无限制地和无条件的授权
3,它是不能转让的也不受法令的限制。
4,它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主权都是法律的来源。他不承认混合政体的形式,主张把国家和政府分开。布丹认为政体虽有三种但最优良的还是君主政体。君主享有主权,君主的行为当然不对人民负责,也不受法律约束。既是主权者,当然也是立法者。
四、对主权的限制 第一,国家受理性支配,君主首先应受到自然法的限制。第二,君主应该受到社会契约的限制。第三,君主还要受到国家基本法的限制。在他的自然法之中特别强调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