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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8
第一节 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荷兰建立了欧洲第一个资产阶级国家。格老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是国际法之父。“看吧!荷兰的奇迹”。《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一、国家学说 格老秀斯的国家学说是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基础的。人民通过社会契约成立国家、社会契约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神的意志为前提(统治契约说);一种则以自然法为基础(社会契约说)。他们有下列区别:

  第一是指导思想不同,前者以神的意志为前提,后者则以自然法为基础。第二参与契约的当事人不同,前者以人民和君主之间订立契约。后者则是在人民之间订立契约,然后才产生统治者。第三是人民对破坏契约的惩罚手段不同前者主张驱逐暴君,后者分两种主张一是人民有权起来革命。第四所设想的政体不同,前者主张实行君主政体。后者分为三种一主张实行专制政体,如霍布斯。一种主张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一种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如卢梭。

  二、法律分类 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的论点。人类遵守社会契约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遵守契约即为民法之母,而自然法又是从契约的约束力所生,因此可以说自然法是民法之祖。法律划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两大类,意定法又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种。国内法是由自然法产生。

  三、自然法的定义 自然法是政治的理性准则,他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符合理性法则要求就是正当的行为。反之就是罪恶的行为。其次这种正当的理性是由上帝规定的,理性的准则又是检验人们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试金石。

  四、自然法的内容和特点 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而是各偿其所负。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

  五、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包括自然法。国际法定义:正如每个国家的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善和国家之间的善。在他们之间,法律是依据契约而发展的,法律并不是为某一国家的利益要发展的,而是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这种法叫做国际法。广义上的国内法(国内范围之外的成文法)就是国际法,法律的效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

  六、法律和权力的关系 权力是法律派生的,法律要求包括权力,任何一种超过一个人自身的权利就是自由;任何一种超过他人的权利就是权威。

  七、主权在君 通过契约组成政府拥护一个人为君主后,就得永远服从这个君主。人民是君主的奴隶,任命和土地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可任意处理,自由转让。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显著特点一个人主义倾向,二理性主义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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