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性恶,人人都是利己主义者的基本观点出发,霍布斯对人类的原始状态进行了描述。人与人在身体的能力与心灵的是平等的进而说明人与人是平等的,既然都是平等的,人与人就处于一种敌对状态。是狼与狼的关系。其自然法理论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第一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代表大资产阶级,上层新贵族利益。近代机械唯物主义奠基人之一。培根的秘书,代表作《利维坦》。《论公民》和《论物体》《论人性》。
一、自然法 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基础之上,又已人性论为基础。从人类本性的‘平等性’得出了‘人性恶’的结论。竞争、猜疑和荣誉。从而提出了“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著名论点。霍布斯看来,自然法的内容有14条,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第一,关于寻求和平与信守和平以及人们应该放弃为和平障碍的权利。
第二,关于遵守契约。必须认真履行,遵守契约是正义的源泉。
第三,人只要有改过表示,对可原谅者,则应给原谅。
第四,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无所谓聪明和愚笨之分。他把自然法的所有内容用一句话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社会契约论在霍布斯思想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公共权力必须经订立契约才能产生,社会契约是人类摆脱自然状态的必经之路,通过社会契约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这叫做国家。
二、主权 霍布斯提出了主权在君的政治主张。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主权者的权利不受法律的限制。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反对资产阶级提出的法制和分权要求。
三、法律 法律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由口头说明,或由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明显的方法,以表示出来的规则和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出只能服从而不能违反。
法律特征:(一)主权性。国家的代表者就是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二)意志性。法律的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得来的。法律不能违反理性。(三)确定性。国家法律仅仅对能了解的人说来才是法律。没有用人们可以看到的地方加以公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法律没有宣布的地方,无知便是一个获得宽恕的充分理由。
法律分类(一)就法律形式而言,霍布斯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两大类。成文法可分为人法和神法两种。人法又分为分配法和惩戒法。(二)就法律的效力而言,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基本法是之一个国家建国的法律基础,相当于宪法。非基本法是指国家的普通法律。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四、刑法思想 提出了罪行相应的刑罚原则。思想不构成犯罪。犯罪必须是违犯法律的行为。虚荣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罪行。2,对可宽恕的情形不能定罪。不为罪的行为由:缺乏获知法律的方法,人身处在非自由的情形,正当防卫。关于罪行轻重一犯罪原因论,以后果论,以时间地点和人物而论。
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于法律的禁令作为与不作为,而对违犯法律的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目的在于使他人知道的违反法律必受惩罚而守法。第一,刑罚权力来自于国家。第二,对犯罪行为才能施加刑罚。第三,刑罚是为了使罪犯服从法律和通过惩戒罪犯使其他人服从法律。第四,量刑适当,罚必当罪。第五,罪刑法定。刑罚分为神罚和人罚。
五、自由 自由就是人可以不受阻碍地作他愿意做的事情。1,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还有自由。2,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力不能根据契约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霍布斯论证了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自卫权力和生存的本能使人们没有承认罪行的义务。他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君主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