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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自考本科)》听课笔记:39

                        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十九世纪欧洲三大学派之一

英国的梅因毕业于剑桥大学,在伦敦法学院教授罗马法和法理学,后去英国的殖民地印度任高官,最后回到英国在牛津大学任教授。

著作:古代法   古代法与习惯   古代制度史  平民政府

一1对自然法理论的否定(自然状态是少数人的虚构)

2认为自然法是把习惯概括起来的万民法。但并不否定自然法学说在历史上的功绩

二国家理论:起源--以父权制为基础的家庭团体。

                  反对主权学说(反对主权是不可分割)

三政体理论:君主立宪制

四法律制度产生发展:1“从身份到契约”学说,特征注重个人自由强调权利义务

                              2 法律立法分5个阶段:家长统治者制定--垄断法律的贵族解释习惯法--习惯法法典化化---拟制 立法 衡平对古代法的修改以适应近代社会--科学地编成系统整体

五民事法律思想:1财产属社会所有,到无主物的先占而出现私有制。

2契约关系。任何社会都有契约,只是形式不同。

3遗嘱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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