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十九世纪欧洲三大学派之一
英国的梅因毕业于剑桥大学,在伦敦法学院教授罗马法和法理学,后去英国的殖民地印度任高官,最后回到英国在牛津大学任教授。
著作:古代法 古代法与习惯 古代制度史 平民政府
一1对自然法理论的否定(自然状态是少数人的虚构)
2认为自然法是把习惯概括起来的万民法。但并不否定自然法学说在历史上的功绩
二国家理论:起源--以父权制为基础的家庭团体。
反对主权学说(反对主权是不可分割)
三政体理论:君主立宪制
四法律制度产生发展:1“从身份到契约”学说,特征注重个人自由强调权利义务
2 法律立法分5个阶段:家长统治者制定--垄断法律的贵族解释习惯法--习惯法法典化化---拟制 立法 衡平对古代法的修改以适应近代社会--科学地编成系统整体
五民事法律思想:1财产属社会所有,到无主物的先占而出现私有制。
2契约关系。任何社会都有契约,只是形式不同。
3遗嘱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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