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籍奥地利,后加入美国国籍。《纯粹法学》《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的主要问题》《什么是正义》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是关于实在法的一般理论,所谓实在法就是使某一共同体的法律。法学理论作为一门科学,它所针对是法律的现实。纯粹法学纯粹,就是因为他设法从对实在法的认识中排除一切与此无关的因素。特定的法律科学,一方面必须同正义哲学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同社会学和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区别开来。纯粹法学最核心的内涵是以法律规范为中心。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律和正义混为一谈。
在研究方法上,纯粹法学的研究方法仅仅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和逻辑操作,而不研究经济政治道德心理等因素的关系。一门科学必须陈述他的对象实际是这样,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出发来规定他应当和不应当这样。
二、法律的定义及法律规范的体系
法律定义有政治定义和科学定义之分,政治定义就是使法律概念服从特定的政治,道德理想。纯粹法学所讲的法律定义必须是科学的定义。科学的法律定义没有任何道德、政治的内涵,摆脱任何主观的价值判断,它表明法律是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手段,一个工具。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把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和现实法律关系都包含到法律的概念之中。“规范就是应当,应当就自然有效”法律秩序有“个别规范”最低、“一般规范”、“宪法”和“基本规范”最高构成等级制度。
三、法律和国家是同一的,国家是一个法人及一个社团,国家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先由法律而后才有国家。
四、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元论,系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组成一个普遍得法律秩序,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当类似于国内法与公司的关系。战争和报复是国际法对于不法行为实施制裁的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