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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自考本科)》听课笔记:53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新分析法学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在奥斯丁分析法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他的学术以实证主义为基础,又具有向自然法学靠拢的特征。
一、对法理命令说的批评 
哈特认为对命令的一概念处理得过于简单,他没有看到面临概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一、 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 
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既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主要规则是主要的。但并不指次要规则的意义不如主要规则。在小型的简单的原始社会中,仅存在主要规则,但是它不存在授予权力的是要次规则。需要三种次要规则来补充道主要的义务规则,(一)以承认规则来消除不确定的缺点,即授权。(二)以改变规则来消除静态性的缺点。(三)以审判规则来消除社会压力无效性型的缺点。在以上,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他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哈特10分强调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哈特还指出,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一凡是按照最终承认规则而有效的一切规则,必须一般地被遵守;另一个这一制度中的次要规则,必须有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系一般官员,除了遵守次要规则还要遵守他们以个人身份出现时所须遵守的主要规则。
二、 对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
哈特认为人们对法律规则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内在观点,即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接受这种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对法律规则的外在观点是说,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他本人
并未接受规则,但却观察这些规则。哈特认为,一个社会中往往存在着两种人之间的对抗关系的,一种人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导,自愿维护保持法律规则并按照法律规则来看待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另一种人拒绝这种法律规则,仅存外在观点出发作为可能导致惩罚的一种迹象才关心这些规则。一个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将法律规则当作已接受的行为准则的人,也有必须以武力和武力为之强行设定这些法律规则的人。
这两部分人之间的平衡将取决于许多不同的因素,尤其是这些制度的公正性。
四、法律的道德性和法律的效力性
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的,但并无必然的联系,概念上的联系。法律反映和符合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哈特认为广义的法律概念优于狭义的法律概念。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公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公理:1人的脆弱性。2大体上的平等3有限的利他主义,人既非天使也非恶魔。4有限的资源5社会生活中难免有人考虑眼前利益而违反法律,这就需要有侦察和惩罚的专门机关。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理性
所要求的是在一个强制制度中的合作。”哈特坚持‘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也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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