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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自考本科)》听课笔记:56
罗尔斯承当的,他的《正义论》(1972)轰动一时。这一理论使用的起点类似古代的社会契约假设,除了正义论不限于解释有序社会的起源或其对统治者服从以外。事实上,这些问题根本不是罗尔斯的旨趣所在。他的社会契约要求我们想象“原初条件”下的人们,他们互相探讨他们将接受什么样的社会为正当,假设(这是我们所必须做的)含义为“公正”的正义对他们来说是核心的、不争的价值。这样说来,他们将投票赞成正义为第一位的价值,——这一假设在罗尔斯的体系中是轻易的,因为,尽管一个知道自己在某一方面比大多数伙伴优越的普通人不会投票赞成正义(除非他知道这不会让他的境遇变糟),但在罗尔斯的初始假设中,缔约当事人不是普通的人,而是在“无知之幕”之后活动的人,这一“无知之幕”遮蔽了他们对自己实际条件的所有了解,甚至在最为基本的维度上:没有人知道他或她自己的性别、年龄、国籍、智力水平、身体特征、物质财富或任何可能扭曲他或她对决定性的原则的单纯关注的东西,这些原则是所有人都视为正当的原则,是他们将要创设的社会的基础。33为了树立醒目的里程碑,他提出如下命题:个人智力天赋和其他个体优势的总和应被视为共同资源,就像国家的全部自然物质资源一样,通过这一路径,罗尔斯最终得出的规则是,一方面
  每个人对有关基本平等自由的最为宽泛的整个制度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一制度与一切自由制度具有兼容性,(另一方面)所有社会基本物品——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我尊重的基础将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物品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34
  对罗尔斯乌托邦的平均主义的最为彻底的批评来自另一位美国人罗卜特·诺齐克,他位于政治学理论的反向极端。在《无政府主义、国家和乌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1972)一书中,诺齐克尤其驳斥了罗尔斯的如下思想:自然天赋的差异应被压制,其理由是,作为基因遗传、环境和教养的产物,它们是不该存在的。在诺齐克看来,恰恰相反,——不仅嫉妒是消除自然天赋和特征优势的欲望所在的根源,而且如果抽离了人类的这些维度(即便出于立论的目的),有关“人”的内在和谐概念也将不会继续存在。诺齐克自己的主张是,洛克阐述的占有原则仍然是有效的,应受到国家的尊重;这一原则尽管不是没有问题的,但其重要之处在于声称如果一个人在土地资源上“融入了自己的劳动”,那么产品就是他的,假设“给其他所有人留下的资源还是足够和同样好的”。相应地,任何以再分配企图为出发点的正义制度都没有生存空间。诺齐克理论的中心之处在于洛克公理所蕴涵的“资格”观念;而且,“如果世界完全是公正的”,人们也许可以对财产(“占有”)领域的正义作如下总结:
1. 依据有关占有的正义原则获得物品的人有资格占有它;
2. 依据有关财产移转的正义原则,从别的有资格占有物品的人那里取得某一物品的人有资格占有它;
3. 除非经由对前述规则(可重复的)适用,否则任何人没有资格占有某一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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