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一、罗马法作为统一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断后,罗马法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仍保持着效力,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通过基督教会法和僧侣的活动;2.各日尔曼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用罗马法调整,有的国家还为此编纂了罗马法典,这是自然保留罗马法的重要途径;3.一些城市对内对外商业交往中仍遵循罗马法。
二、罗马法“复兴”的经过(自12世纪开始,一直延续到18、19世纪)
(一)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
意大利是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和中心,意大利“复兴”罗马法是从大学研究《国法大全》开始的。罗马法“复兴”的开始阶段波伦亚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很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这种方法也叫条文注释。由于这种研究方法,这时期活跃在波伦亚的法学家称为注释法学派。这一学派的创始人是伊纳留,他因为对罗马法研究作出了重大贡献,被誉为“法律之光”。
(二)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及其贡献
他们已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去,从而把六七百年以前的罗马法转化为当前适用的法律,实现了“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使这一运动达到了高潮。
三、罗马法“复兴”的意义:1.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2.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3.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四、从法律渊源来看,城市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特许状;被称为“人民宪章”、市民自由的“保护神”;2.城市立法;3.行会章程;4、习惯和判例。(P119)
五、城市法法的基本内容(P120)
六、商法
1.商法(包括商法和海商法)又称商人法,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到10-12世纪,占主导地位的封建习惯法本质上同商业发展是对立的,不但找不到调整商业关系的规范,反而严重阻碍商业的自由发展,于是,客观上就产生在普通法律之外发展一种独立商法的必要。这就是商法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原因。
2.法制著作称意大利商法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的“母法”。商法是一种习惯法。商法是由在长期商业和海上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所构成,并由商业法院和海上法院的判决加以固定。商法和海商法的汇编也只是习惯法和判例的记载,而不是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国家只是加以认可而已。
3.中世纪商法的发展经历了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和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前者是各地区、各城市共同适用的商法,后者是主权国家认可、编纂和实行的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