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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05
第四节 税法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分类
1、按课税对象性质划分:
(1)流转税:存在的前提是商品交换;与商品交换和劳务提供密切相关;计税依据与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相关;税目设立为适用商品和劳务的流转;一般采用比例税率。
(2)所得税(收益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所得额;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为依据;征收方法上,企业按全年所得缴纳。
(3)财产税:分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财产为法定财产;财产税为直接税(个人承担)。
(4)资源税:对税法规定的资源征税。
(5)行为目的税:课税对象是行为;行为分布比较散;应税行为重复性差。

2、按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中央税和地方税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和部分增值税(海关征收)全归中央;增值税共享;资源税中海洋石油归中央,其他归地方;印花税中股市归中央,其他归地方;营业税部分归中央,如银行,其他归地方。
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

3、按适用的不同主体
对内税;涉外税;国际税。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纳税人分自然人和法人;
2、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纳税客体):最基本要素,也是一税种区分于另一税种的重要标志。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3、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分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4、税目;
5、纳税环节;
6、纳税期限;
7、纳税地点;
8、减免税;
9、违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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