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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5
第二节 法律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服务业;
2、转让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
三、税目、税率
1、交通运输业:3%;
2、建筑业:3%;
3、金融保险业:8%;
4、邮电通讯业:3%。发行邮票业务适用增值税;
5、文化体育业:8%;
6、娱乐业:5-20%;
7、服务业:5%。
8、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

四、税额计算
营业额乘以税率。

五、减免税
决定权在国务院。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劳务或销售货物取得相关凭证的当天,或取得销售款日。
2、纳税期限。
3、起征点:按月营业额计算的200-800元;按次计算的50元。
4、扣缴义务人。
5、纳税地点:劳务的发生地,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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