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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税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32
《税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32
第十二章 资源税法
第一节 资源税
一、目的:保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1994年我国开始计征。
二、征税对象:不可再生的一次性资源,如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有色金属、盐等。
三、纳税人:开采的单位和个人。
四、税目
五、税率:采用浮动定额税率。
六、计税依据:所生产、销售或移送的资源数量。
七、减免:加热、修补中消耗的资源、开采中形成的损失等免征。
八、纳税时间和地点:同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地点为资源所在地的税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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