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
出让不缴纳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
1、计税依据:增值额(法定),成交价格减去成本价格。
2、扣除项目:
①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
②土地开发成本和费用;
③新建房屋的成本和费用;
④与转让有关的税金;
⑤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按增值额占扣除额的比例计算。
50%适用30%;50%-100%适用40%。
四、房地产价值的评估
五、减免规定
普通住宅;国家建设需要回征的房屋;居住满五年的。
六、纳税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