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
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公害法。”
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自然保护法”,
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
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⑴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⑵同防治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强调指出环境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第的特定领域,是为了说明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重要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