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
部门法的基本特点,因为是新型法,肯定有不同的。性质上,现在比较赞同第三个观点:
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唯一的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产生的背景是人与自然的矛盾
2、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不表现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
3、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没有阶级性。
特点(多项选择题,或简单题)
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2、技术性: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包括在法律体系中。
3、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
4、共同性:人类生存的地球是一个整体。不是局部问题,污染没有国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