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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0

 第二节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

  一、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在《王制》中说:“草本荣华滋硕之时,……。”

  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

  秦朝《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村木山林及雍堤水……。”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

  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最多的是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其次是防止环境破坏,同时也注意到环境污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

  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 保护立法

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在《王制》中说:“草本荣华滋硕之时,……。”

  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

  秦朝《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村木山林及雍堤水……。”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

  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最多的是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其次是防止环境破坏,同时也注意到环境污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

  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艰难发展阶段。

  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

  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这一时期,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标。主要有: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该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等。

  《食品卫生标准》,第一次对我国各种食品规定了系统的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初步完善时期

  自1978年以来,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莛发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部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开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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