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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1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的原因。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

  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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