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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4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

  这种立法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它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在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

  从对局部或单个环境要素的保护发展到把人类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保护。

  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⒈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⒉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等。

  这样的列举规定把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全部纳入了保护范围,从而确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完整对象。

  ⒊规定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⒋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⒌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义务。

  ⒍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⒎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⒏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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