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征收排污费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的建立与完善
1、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1978年12月,首次提出在我国实习“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
1982年12月,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2003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二、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和作用
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
控制企业污染的根本办法:调动企业加强管理和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三、征收排污费办法
(一)排污费的征收范围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和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的征收
1、向海洋、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
3、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其排放的种类和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4、产生噪声污染超过国家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收缴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做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机关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正,实行预告制。
(四)减免及缓缴的条件
1、排污者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突然事件。申请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2、遇到自然灾害和突然事件的排污者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审批部门正在批复期间,或者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可以申请缓缴排污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缓缴后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五)排污费的使用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物防治项目。
环保专用资金不得用于绿化,环境卫生,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四、征收排污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一)征收排污费性质问题
是运用法律手段,使污染者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目的在于促使污染的治理
(二)收费标准确定问题
一般不应低于正常的处理费用
例外:1很多老企业因为管理水平和工艺的落后,超标排污量大,如果大幅度提高收费标准,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支付能力
2征收排污费必须和有关政策相衔接
3需要照顾某些行业历史形成的特殊状况
收费额的提高考虑因素
1物价指数的变化
2环境要求提高
3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
4不同地区和不同流域应该有所不同
(三)收费的法律效力问题
宏观上看,排污收费是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调节污染防治和企业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微观上看,是一种限制污染的手段,又是一种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形式,主要目的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节约资源,治理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