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涵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代表人物:美国学者杰塞普、斯泰纳、瓦格兹,杰克逊、洛文费尔德和日本的樱井雅夫
通过案例理解广义说,说明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边缘性的法学学科。
甲国(发达国家)的A公司在乙国(发展中国家)投资办厂
第一,受到国内法制约。A公司在乙国办厂必须受到乙国国内法的制约;
第二,受到双边协议的制约。两国之间签订关于相互保护对方国民投资安全的条约或协定。并且发达国家一般还会设立政府官办的投资保险公司;
第三,国际采购和国际销售行为产生国际贸易关系,会涉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国际商务惯例;
第四,投资利润所得产生国际税收关系,涉及有关征税的国际协定。税后纯利润汇出乙国国境产生国际货币金融关系,涉及有关国际金融货币的法规;
第五,发生争端时产生国际投资争讼关系,涉及国际投资纠纷解决的国际法规及国内冲突法等;
第六,即使A公司是国有或官办公司,其也只具有一般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同样受到东道国法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