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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6
识记:惯例名称--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1933。199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汇付、托收、信用证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一、汇付
       二、托收
  三、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含义和作用
  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他们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的当事人,可以多达六、七个,他们是:
  1.开证申请人,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2.开证行;
  开证行通常是开证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关系;
  3.受益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受益人有权享有信用证上的利益。受益人在接收了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之时,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至于他们之间本来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那是另一问题。
  4.通知行,即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通常是卖方即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
  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5.议付行,即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所开出的汇票的银行;
  6.付款行,即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
  7.保兑行,即就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愿承担保兑责任的银行。在信用证的诸多当事人中,并不一定有保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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