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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0
第四节、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概念: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这样一种制度。规划公示。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内容
   ㈠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①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②提高土地利用率;③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④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⑤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用途的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批准权限:
     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宏观控制性规划。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性规划。
     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国务院、省级
   ㈢集中征地审批权:征地权属于国家。征收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由省级政府批准,省级以下无征地审批权。农用地要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㈣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的概念:指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政府对该宗地的设置的管制条件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的制度。
   ㈤健全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土地法律责任: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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