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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2
第六节 建设用地
一、概念: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二、分类:国家用地;乡镇建设用地
三、建设用地的取得:
四、农用地的转用审批:审批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件的合法性;征地的补偿性;征地行为的行政性。审批权:审批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
六、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土地补偿费(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七、临时用地的管理:用于建设施工的需要和地质勘查。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年,否则视为违法用地。
八、乡镇的建设用地:企业用地应向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办理。
使用原则: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利用;
使用情形: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民宅基地。
在企业破产、转让和抵押的情况下,集体土地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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