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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9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

一、概述
(一)概念
(二)模式:完全私有的模式;公有的模式(完全由政府控制);国家控制的市场模式;
(三)我国土地使用的特点:
1、有偿出让原则,有少量划拨;
2、土地使用权成为相对独立的一种物权;
3、国家垄断城镇土地的一级市场,同时加强对二级市场的管理;
4、建立了系统的等级制度。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为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一)特点:有偿性;期限性;
农村土地不得出让,需经过国家征用方可进行。

(二)出让方式:协议、拍卖、招标、挂牌(经营性用地应使用后三者竞争的方式)。
1、拍卖:公告、报名、文件、现场拍卖。签订和履行出让合同。
2、招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履约(无效:没有密封、未加盖公章和法人印鉴、价格不确定的)。
两者的区别:确定受让人的标准不同;机会不同

(三)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划拨
(一)特点: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的行为;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无期限的;不可以转让、抵押、出租。

(二)范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等用地;其他用地。

(三)划拨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是企业、公司或其他个人;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附着物、建筑物产权的合法证明;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为公共利益需要;实现城市规划需要;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单位撤销、迁移;公路、铁路、工厂等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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