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业主及业主大会
一、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业的使用人享有处分权之外的权利。
二、业主的权利义务
1、业主的权利:享有物业的权利;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和被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监督物业共用部位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知情权等。
2、业主义务: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公共秩序;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物业费、专项维护资金等。
三、业主大会
1、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2、职责: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大会委员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等。
3、业主大会的召开: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但需有区域内有投票权的二分之一人参加投票。分定期会议(按议事规则)和临时会议(20%以上的业主可提议召开)。
四、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的组织。
2、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物业合同;及时了解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