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
一、概念: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社会团地和其他企业为职工缴存的用于房屋购、建、大修的资金。
二、管理机构
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承担以下职责:制定和调整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定具体缴存比例;确定最高贷款额;审定使用计划;审议增值分配方案。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于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职责:编制、执行使用计划;负责核算;审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保值和归还;承办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三、公积金的缴存
额度:根据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计算;
比例:个人的直接从工资扣除。
四、提取方式
购房、大修或自建房屋;退休;出国定居的;偿还完房屋贷款;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仅限于购买国债。
六、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的是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