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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42
第二节 几种具体的房地产税

一、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增值额为征收对象征税的税款。
1、纳税人:转让土地、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而取得增值的单位或个人;
2、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
3、税率:四级超额累进税率(30%—60%);
4、计算公式:总收入减去扣除项目;
5、减免:居住五年以上。

二、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范围的土地面积。
1、纳税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各地情况有异;
3、计算方法;
4、加收和减免:加收——逾期不使用的;用地超过审批的。减免——如机关、事业单位用地;部队用地;市政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里实施用地;寺庙用地等。

三、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2、计税依据:按实际占用的耕地一次性交付;
3、加收和减免。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或个人;
2、计税依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3、税率:差别税率;
4、计算公式:年度预交。

五、房产税
1、纳税人;
2、计税依据:房产原值减去一定数额。

六、契税:
1、纳税人:转移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2、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房屋所有权转让和赠与;
3、税率:比率税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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