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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5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投保人的义务:1、支付保险费,基本义务。
2、将危险增加要通知的义务。订立合同时未曾估计到的危险增加。危险增加的后果: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的通知后,如果没有上诉行为,视为默认保险增加。将禁止反言。投保人未尽到保险增加的告知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损失增加时,增加或扩大损失的部分不进行理赔。但是,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算是的增加与危险增加没有关系,要进行理赔。
3、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要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即使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如果不尽通知出险的义务,或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或延迟通知,导致危险增加,扩大财产损失的部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义务。
4、接受保险人的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人在承保以后,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可以随时随地的进行检查。可以提出消除不安全隐患的建议。如果提出后建议后,投保人不接受,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的。
5、积极施救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投保人,被保险有积极抢救,减少被保险标的的损失。如果没有,无权请求扩大部分损失的理赔。
保险人的义务:
一、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二、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1、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
2、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3、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保险合同履行的保全与抗辩
一、保险合同履行的保全。
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麻烦,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之后,存在着保险公司有向第三人进行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便是保险合同履行的保全。
二、合同履行抗辩。
阻止保险人履行的抗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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