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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16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变更
(一)当事人的变更
转让或保单的转让
(二)合同内容的变更
主体不变的情况下
(三)变更的程序
1,通知变更
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
2,协议变更
批注(背书)或附帖批注
以批注为准
时间后优于时间前
手写——打字——附帖
二、解除
协议与法定
1,保险成立后,保险人无权解除,但货物运输及运输航程保险除外
2,投保人隐瞒,足以影响——
3,谎称,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人方未按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义务
5,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方未依约及时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
6,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7,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恢复的。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1,期限届满
2,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
3,因解除
4,行使中止权
部分损失后,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当事人都可终止;如保险人终止,则应提前15天通知。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保险费后,退还投保人。
5,因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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