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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保险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30
《保险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30
再保险合同
一、概念
我国狭义(部分)
再保险1370年始创于意大利
二、性质
责任保险合同
三、订立
(一)如实告知义务
1,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
2,原保险的有关情况
(二)再保险附随义务
1,保密
2,不得利用~竞争
四、再保险的独立性
1,再保险人不得向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不得要求再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给付义务未履行,拒绝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五、再保险给付义务及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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