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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自考本科)》听课笔记:46
保险公司的分设、变更与终止
一、分支机构及其设立
特点:
1,不能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名称
2,不能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资产
3,不能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
4,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
限制:
1,设立分公司,必须开业1年以上。。。。
2,根据保费收入增加数额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增1亿,设分公司;增5000万,设支公司;增2000万,设办事处。
同一个城市只能设一个分公司。
3,业绩良好,可升级。
支升分:4000万元;办升支,1000万元。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一名称,二资本增减,三营业场所变更,四经营范围调整,五分立和合并,六章程的修改,七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变更,八其他
三、保险公司的终止
  一严重违法,二领业务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三丧失设立时条件,四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五被收购或兼并,六连续3年亏损占资本金的10%或亏损已占资本金的15%以上,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八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或有不正当行为,九保险公司分立。
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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