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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听课笔记:17

2z20111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1、依法承缆工程的责任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诗歌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倪所承揽的工程。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注明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指定厂商的情况:特殊要求,其余情况不得指定)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向施工单位做详细的说明)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对设计造成的事故提出季节方案)

四、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出借,与资质有关的,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注册人员的法律责任:事故 1年  重大事故5年,吊销证书5年内不注册,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注册。

勘察单位未按强制性标注勘察,设计单位制定供应商,未按强制性标准设计的。

2z201116 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政府监督管理;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监督的特点:权威性(必须监督)、综合性(全过程)。对相关单位都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体: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措施:提供质量文件和资料,进现场;责令改正)和其他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做出详细的监督安排

2z201130 标准化法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特殊情况:

1、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2、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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