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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听课笔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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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1要约、承诺、一般条款、形式
1. 要约与承诺
合同成立?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对要约的回应,同意要约的表示。
当事人名称:发出要约—要约人,接受要约---受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
要约:
1. 构成要件:要约在什么情况下成立:3方面,一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目的向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是特定主体,受要约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如商业广告,受要约人不特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受要约人做出了承诺,那两者受要约意思的表示。招投标中,招标是招标人要建设工程需要向不特定的法人发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到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做出回应提交投标文件,不是要约与承诺,因为结果只是参与投标,没有形成合同,只是要约邀请。
2. 要约方式:书面,口头和行为;出法律规定外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3. 要约生效: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表现:如果是口头形式,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数据电子文件,进入特定系统时间,未指定的,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4. 要约撤回: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不使其发生法律效力而进行撤回。撤销是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的撤销:撤销通知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达到受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确定不能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能撤销或其已经做出了具体行为。
5. 要约消灭:要约生效后,因特定是由而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依法撤销了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视为形成新的要约,受要约人发出了新的要约。
6. 招标是要约邀请:行为人作出的邀请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公告,一般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价目表,一般公告是要约邀请。
承诺
与要约相对应: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1. 构成要件:必须具备: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只有在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才能发出承诺2.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开始期限的计算: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日期。自投递该信件的邮戳,传真的话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时间长是在要约中体现。承诺超期或承诺延误。3.内容与要约一致,若不一致,承诺不成立。实质性变动:标的的质量数量交货地点等等就变成了新要约。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4.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一般以通知形式作出。行为承诺:承诺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推断,实际履行的行为。行为与不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不行为表示承诺目的。缄默不构成承诺。
2. 承诺生效:在要约约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持续时间是要约约定的期限,开始时间如果是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间,任何系统时间。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1.要约以对话的要及时承诺,2.以非对话的,在合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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