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讲
合同的履行
实质性的一步,履行是最关心的问题。在履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表现在合同的空缺。存在瑕疵盲点,使得合同无法进行。合同如何继续履行做出了规定。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
一、 合同履行
全面适当的完成合同义务。
1.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2.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 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履行主体: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承担义务的一方(代理人),债权人:接受义务的一方(第三人)
二、合同条款空缺
约定的条款有缺陷和空白点,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允许当事人补救条款空缺。
协商---按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
普通商品:国家行业标准(质量);价款---履行地市场价格;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再不动产所在地履行;期限---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是要给对方一定时间。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规定:特殊商品不允许供给关系确定价格,由政府定价(政府确定价格浮动区间—政府指导价)。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按政府调整价执行。期限外履行交付标的物---涨的按原价格,低的按低价格。付款的---涨时按涨,低时按原价(按不利于过错方的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中纠纷的处理
1. 解除施工合同:1.发包人请求解除的条件:承包人有1.明确行为表示不履行义务2.期限内未完工3.质量不合格且不修复4.违法分包转包。2.承包人1.未支付价款2.提供的材料部符合强制性标准3.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2.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要求恢复原装赔偿损失。合同终止不影响结算的条款。已经完成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按规定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修复后合格,支付工程款,修复后不合格不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和规定的。承包商过错导致,发包人要求无偿修理,经过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要承担费用。发包人过错造成的,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由发包人采购的材料部符合强制性标准,存在指定分包商的行为,发包人要造成过错责任。对建设单位要处罚,20万—50万罚款:低于成本竞标压缩工期。。。。共8条。
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的问题
1. 竣工验收的条件: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共5条;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又以质量不合格让承包商承担责任的,法院不支持。但是主体结构方面的法院支持。2%-4%合同价格的罚款。
2. 竣工日期:合同约定与实际日期。绝对日期和相对日期。实际日期:全面履行合同的日期。按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是否符合约定存在的竣工日期的争议。
28天内组织相关单位验收。14天内认可。竣工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拖延的,按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日期为准。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计价方法的争议:1变更引起的纠纷:工程量的变化,质量变化:有约定按约定进行,没约定的,当地的计价方法为准。2质量不合格: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款的,发包人支付工程款3利息引起的纠纷。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可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标准及计息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同期贷款利息。利息计息时间:交付的按交付日期,未交付的按???????????